各位夥伴有參加過勞資爭議調解會嗎?本篇想跟大家討論一個各位都該具備的勞資小常識:勞資爭議調解形式(獨任調解人與調解委員會),開始前,我們先來看個新聞吧!
新聞來源:工人被消波塊砸傷 調解委員竟要抽3成「服務費」 (2021-05-06 自由時報)
新聞中調解委員協助調解竟然要抽3成「服務費」,對於我們而言這種事情簡直是荒唐、不可置信!不過該新聞也顯現,一般民眾對於調解機制仍有不清楚、誤會。
當民眾遇上勞資爭議時,有兩種調解機制可選擇:
1. 獨任調解人
2. 調解委員會
其實兩者差異性不大,但調解委員會因為需要三人組成,因此整體耗時會比較久
所以,我們建議非重大勞資爭議,還是以獨任調解優先!
1. 獨任調解人,顧名思義係單一主持人(即調解人)
(1)主持人是由第三方指派
(2)指派之調解人僅限於 勞動部認證 的調解人
2. 調解委員會則是由三人組成
(1)主持人依然由第三方指派
(2)勞資雙方可以自由選定自己的委員
(3)勞資雙方自由選定之委員,並無任何資格限制
簡單說,獨任調解人都屬需要經過勞動部認證,調解委員則不一定,且獨任調解人除身分、資格受有受限制外,更有不得藉由該身分招攬業務的規範。
1. 但仍可從事相關收費服務(如:顧問服務業)
2. 不過要謹記利益迴避原則
以現行法規規範,各地方政府都需要置備提解委員名冊,若真要採取委員會制,但親友卻無熟識勞動法的話,建議可從名冊中挑選委員,或直接由主管機關指派
→如果當事人未挑選,主管機關也會自動幫你從中隨機抽選
→自己挑委員,雖然「可能」比較信得過
→但也很可能是如新聞內所說的狀況(根本是找到黃牛)
→一般獨任調解人,多數也都具備調解委員身分
選擇 調解 作為爭議處理,其本質就是為了 減少成本,雖然花費委由專業人士協助處理並非不可,但建議:
√價目應明確,採抽成的請務必考量清楚
√身分應確定,一般勞工難以判斷專業度
順帶補充,調解委員受任指派起,即具備公務員身分,需依法執行職權(調解),因此不應於程序外繼續與當事人接觸。
行政程序法 第47條第1項:
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,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,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。
還沒調解就允諾可以讓資方付出100萬和解金,也是很厲害…(雖然失敗了)